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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不属于甲方的正式职工”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属无效条款;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受单位的管理及约束,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因约定而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
2.“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内包含社保补偿,用于乙方购买社保之费用”该条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国家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日后,如该员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得依法补缴,已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也难追回;
3."乙方本人任何时候都肯定不追究甲方任何时候的任何法律责任;否则乙方将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比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能因此而排除劳动者追讨因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权利,故属于无效条款。
再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已明确规定,如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在广东地区,即使签订此类免责协议,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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