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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如果三方协商一致调动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单位承接原单位的一切权利义务,如无协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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