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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公司没买社保己辞职的员工要求全额补偿
2001年10月该女员工上班,熟人介绍。没有任何填写简历等表格,做些文员之事,公司在2003年9月正式成立,该女员工开始兼掌管账务一事。公司一切证件办理与社保均由她负责。在2005年9月她给自已在公司买了社保。其在2013年5月31日辞职(老板不信任她了,因她掌握账。)没有辞职报告等(她一人之下)。公司在2014年1月正式取消她社保(她本人也要求,固记找到工作了)。但是因2011年账务对不请楚,她不肯再继续对账,反而要公司赔偿她从2001年10月至2005年8月全额社保。还有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垫付资金期间的利息(老板口头上讲过付利息)。还有公司股东之一是她的名字,(占30%)但她并没出过钱也无字据,公司准备取消她股东名字,不知如何处理。现如何处理这些事?诚恳指点,谢谢!
 
客服回复: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义务。如用人单位无为在职职工参保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征缴机关提出补缴要求。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实践表明,因未缴社保发生的纠纷不受时效限制。 2、取消股东名称涉及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具体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 ————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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