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关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2011年5月,某公司通知关某2008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关某续订劳动合同。问:这种情况,经济补偿从02年4月算起,还是从08年1月算起。
另想弄明白:对于这种跨08年的劳动合同,如果08年后续签了08年前的合同,如果在单位提出终止,那么工作年限是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从入职日起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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