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经济补偿
2002年4月,关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2011年5月,某公司通知关某2008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关某续订劳动合同。问:这种情况,经济补偿从02年4月算起,还是从08年1月算起。 另想弄明白:对于这种跨08年的劳动合同,如果08年后续签了08年前的合同,如果在单位提出终止,那么工作年限是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从入职日起算起?
 
客服回复: 一、按照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工作年限是从入职开始计算,但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出现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一般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都是按照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