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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的审判尺度不一样。如广东裁审机构即认为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省份具体查阅当地仲裁及法院的政策。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对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如劳动者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即贵司应当予以补缴。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参保而通过协商方式达成调解的,原则上,如劳动者不再主张补缴请求的,即无风险,即不告不理。但如双方就社保补缴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金,劳动者放弃补缴要求,后劳动者由向社保机构投诉单位并要求补缴的,社保部门查实确实存在未缴情况的,仍然会责令单位予以补缴。因此,协商以支付补偿的方式与劳动者解决社保未缴纳的问题仍然一定的风险,如一定要如此操作,即和解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应当尽量约束劳动者,避免将来劳动者反悔带来的额外风险。————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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