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老师好,或许以下问题非直接属于劳资争议,但在法律上不知能否找到支持?我厂接到县人民法院送达5份上诉状,这5位原告为本厂之离职员工,因不服县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之判决而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于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曾与部分原告联系过,因有三人离乡在外省打工,明白表示不会上诉,因此仔细看过上诉状后发现上诉人签名、摁手印比对其基本人事卡之留底,均非本人签、摁,再核对其提交之上诉委托(代理)书,也非本人签、摁。经侧面了解律师为了赚取上诉代理费而私自代签并摁手印(这五份上诉状均为同一笔迹且同一手印),且是于上诉期限最后一天递件上诉。
问题一、该上诉状及代理书确定非本人签署,我厂能提出明确证据,则该上诉状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题二、在答辩上我厂能否以此理由要求上诉人出庭或重新签名确认(若此其日期将超过上诉期限),或推定律师不具代理资格,或律师伪造文书等等要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
问题三、在法律上有无可支持的条文?及条文出处?
谢谢您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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