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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没有试用期,贵司以此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即属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第二,如员工同意,贵司是可以按上述的方法操作补签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贵司所陈述以“员工表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为由想解除该员工,该情形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因“员工表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两个法律概念,贵司应区分清楚。“员工表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被定性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属于符合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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