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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从2011年10月入职,从2012年1月1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1日也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到期,但合同到期前,公司没有通知他不跟他续签,如果现在2014年1月份通知他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我公司需要赔偿吗?如果要,要怎样赔?
 
客服回复: 按贵司所述属于二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在广东地区的法院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如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按照上述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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