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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员工解决户口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问题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是关于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所致的违约金,其他情形是禁止约定违约金的。所以贵公司提出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如发生劳动争议可能被视为无效。————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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