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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贵司所述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属于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情形。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1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贵司所述情况分析,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应从劳动合同期满第2个月开始计算,保护时效为1年,超过时效则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劳动者不愿补签也不会对公司造成什么风险。
三、如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则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证据,否则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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