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于甲公司已上班5年,于2007年6月经原用工单位安排至另一用工单位(乙公司),离开甲公司时未结算其经济补偿,且在移转过程中各方面均未签订任何文件。江○○到乙公司报到上岗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合同期满三年江○○不再续约,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要求乙公司支付其在甲公司之工作时间(5年),连续计算共8年之经济补偿。
问题一:整个移转过程包括甲、乙公司、江○○三方之间均未签署任何文件,且乙公司与江○○在其上岗日开始已签订劳动合同,江○○又该以何种方式证明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条件?
问题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2008年9月19日起施行。而该员工是于2007年6月移转,基于法律之溯及力,该员工之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