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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后要求支付生活费
老师您好:公司一员工2003入职后一直购买社保,2014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描述:该员工在本公司(广东肇庆)工作前,曾在湖南参保,但之前在湖南工作是视为干部身份,只能55岁才能退,因此现在在湖南办理不了退休,就想在肇庆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但由于非肇庆户口,在肇庆缴费未满15年,不能领取养老金,肇庆本地又不接收她转移外地社保过来(肇庆社保局文件规定,女性满40岁以上不能转移社保,包括户口),公司考虑其为公司贡献之久,决定办理退休后,仍继续为其在肇庆购买5年社保,直至15年就可以在肇庆享受养老金,但她老公(公司元老总工)提出,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虽然继续缴纳5年社保,但因领不到养老金,生活费成问题,要求公司为其支付5年生活费, 问题:她2月25日就满50岁了,公司肯定不会返聘她,但现在的情况她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除非支付生活费,我想问:不办理退休该怎样处理?公司无任何过错情况下有必要给她支付生活费吗?愿老师支招,谢。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贵司可以在其年满50周岁时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原因缴费未满15年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的,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延长缴费年限。 其实按贵司陈述,如劳动者工作能力尚能满足要求的,返聘未尝不是解决的办法。当然,如贵司终止后拒绝返聘亦无违法,劳动者要求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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