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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扣押工资问题
请问:员工2月27日提出离职申请,我公司于2月28日发放工资时将此员工的2月份工资扣押。因为担心此员工拿到工资会不辞而别。按正常程序通知期为一个月,若员工在3月26日前离开公司的话,公司可否将2月份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扣除不予发放?如果不可以,请问2月份的工资必须在什么时候要发给该名员工?谢谢!
 
客服回复:   1. 关于扣除代通知金的问题,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构成违法辞职。其后果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待通金,单位也不能扣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该行为造成单位损失的,即应赔偿单位的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 关于辞职员工支付工资的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贵司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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