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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是否视作其试用期的部分
公司招聘大学生后,在其未正式毕业前安排到公司实习三个月,等大学生取得毕业证后与其签订含六个月试用期的三年期限合同,请问实习的三个月是否也应作为试用期的部分?
 
客服回复: 双方是否签订了《实习协议》,如有,即按实习协议中关于留任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没有签订相关协议,那么要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议论。1、如果贵司招用的大学生是即将毕业的应届生,其实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就业,就业目的性非常强,法律并未禁止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因此,如果该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且双方并未有书面实习约定的,我们认为如果实习期能通过用人单位考核并留任的,即不宜再约定试用期。 2、如双方签订了书面《实习协议》,那么在学生实习期间并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限结束的,如留任,即需要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即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如不能留任,即解除实习协议。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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