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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赔偿
您好,我单位是在北京,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为一年,试用期为1个月,但已经在公司三个多月了不给转正,现在要解雇,其原因为不打扫办公室卫生,订火车票名字弄错,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半个月工资,按正式员工对待,以及非法2个多月的试用期的工资(按转正月工资赔偿)等
客服回复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明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又未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的,即劳动者自试用期届满之日起转正,享受转正待遇。你所述的不打扫办公室、订票弄错名字等属于员工工作中的过失或违规行为,是否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的解雇行为违法,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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