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你的问题归纳答复如下:
1、在职期间,公司主动承担社保个人部分费用的,一般视为企业给予劳动者的福利,离职后(不论离职原因),单位要求员工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社保基数问题,社保基数上下限是:统筹地平均工资的60%-300%,因此,该员工个人工资为平均工资的2倍,并未超出3倍,依法应按实际工资额参保。即如果员工投诉补缴差额部分的,一般予以支持。
3、关于协议的问题。如果双方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双方社保费、借款达成抵扣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应视为有效。但由于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企业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不因双方协议一致就可以放弃缴纳。因此,假设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局一般予以支持。鉴于此,建议贵司与劳动者协议上增加违约责任的条款,即相互抵扣后,劳动者如果反悔投诉补缴,即应支付违约金多少。以此预防及约束劳动者事后反悔。--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