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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得超过指的是上限的界定,而并非一定要是六个月,可以是五个月、三个月,一个月。因此,你厂与员工约定1个月试用期,3年期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如该员工试用期已超过1个月,且该员工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你厂仍然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涉嫌非法解除,依法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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