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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
某厂刚成立六个月(2010/3月), 由于筹备及开办期间较忙而疏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准备要签一年期,如果现在(2010/11/4)补签应如何办理?补签后是否有法律责任? 1.员工2010/3/20进厂,合同的起始日应该以哪一天较适合? 2.合同最后,该员工签名之日期又应以何日适合? 3.补签后是否存在双倍工资之问题? 4.如何才能完全规避双倍工资的风险?
 
客服回复: 关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存在争议。其一认为,劳动合同补签也叫“倒签”,指由于双方用工前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从签订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也同意的,视为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其二,劳动合同即使“倒签”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从减少风险的角度,我们认为贵司最好能补签劳动合同,补签的合同期限开始日以贵司成立注册日为准,如注册成立之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于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龄的继承即可。如劳动者同意的,签订日期最好是签贵司成立之日,这样等于双方在工厂成立之日就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就没有双倍工资的风险了。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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