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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保的公司名称是否要与所签定劳动合同的公司名称一致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现在在职的公司给我们员工办理社保的公司名称与我们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公司名称不一致,劳动合同签订的是A公司,社保缴纳单位却是B公司,而且公司这样操作,请问员工能否以B公司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或主张A公司没有与员工购买社保?
 
客服回复: 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企业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所在公司应该是通过其关联公司为你参保,事实上,你已经与A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参保,此情况虽有不合规之处,但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并未受损。故并不能据此认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参保,一般仲裁委或法院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权。--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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