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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当然,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提前支付。但如果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满再一次性支付或按规定延后支付,即不合法,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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