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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根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贵司如终止劳动合同,不继续续签,应当按劳动者的工作工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你陈述的时间判断,贵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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