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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业绩考核和离职补偿的问题
老师,您好!有以下二个问题想请教一下(1)如果我司销售部门要进行业绩考评,是否年初定任务额是就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到年底也需以书面形式来核定本年度该员工达到的业绩额,以便以后作为是否继续录用的标准?(2)如果要解雇员工,但该员工要求超越劳动法的规定标准,我司不应允,并且员工不肯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办理离职手续,我司可否以快递的形式通知其按期回来办理,如果该员工无视这些通知,我司一直未能与其办理相关手续,那我司是否还会被其追究责任?谢谢指教
 
客服回复: 1、书面形式确定考核标准,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应达到的标准,如年终,劳动者无法完成,即构成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胜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书面方式有助于单位举证。(2)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现实中,劳动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认为单位违法)而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及送达义务,告知劳动者应依法办理工作交接及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后果。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即要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合法的理由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如解除理由不合法,即应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送达劳动者后生效,不因劳动者拒绝办理交接或拒绝签字而无效,因此,关键是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已经有效送达劳动者,贵司可以通过快递、邮寄、登报公告等方式送达。--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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