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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解除合同
我想咨询下,我公司一位员工入职一个多月,然后突发脑出血(工伤不成立),之后我公司给予员工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公司给员工缴纳了保险,包括个人部分也是公司缴纳;并每月发放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薪资)。 期满后她仍不能工作,我方可否单方提出解除劳工合同?解除的赔偿为一个月工资,另外有些提出要支付6个月的补偿,是否需要支付?劳烦您给予答复。谢谢!
 
客服回复: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标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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