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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43条,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但由于近年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排期不计算在45天内。是开庭后45天内出仲裁裁决书。故具体你可以向承办的仲裁员咨询。--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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