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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0号)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优化组合,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待岗也属于变更),如无法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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