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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贵司是基于其他员工就餐的卫生安全而要求进行的体检,因此,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当然,即使体检检测出员工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雇员工,否则就属于违法。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员工在饭堂就餐,否则亦可能涉嫌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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