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女员工,1963年09月16日出生,2000年3月进入公司,她应该是2013年9月16满50岁,达到退休年龄,她的社保从2005年月-2013年9月都已经参保,2000年3月-2005年3月公司也已经帮她补缴,按这样计算它的参保年限是2000年3月-2013年9月,共164个月,离15年还差16个月。她现在只能办理社保延缴手续,还拿不到退休金。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1. 因为合同还没到期,而她又还没拿到退休金,公司是否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2.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按合同的年限,至2017年6月止,这期间需要补偿吗?4.如果公司拒绝她到公司上班,应该怎样做相关的文书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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