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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
钟老师:劳部发【 1995】 309号文件废除了吗?如没,按照该文35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一:如果鉴定为一至四级,是他本人就应该退出岗位吗?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与他缴纳社保年限无关吗?第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请问此处的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是怎样的,哪个法律条文有列明,恳请老师指导为盼,万分感谢!
 
客服回复: 1、该文件仍然有效,未废止。 2、申请病退一般要符合三个条件:(1)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同地方不同标准,请具体咨询当地劳动部门);(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通常为10年左右,具体要看地方规定及政策) 3、医疗补助费标准请查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生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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