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请问老师:28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这里到底指哪些经济补偿呢?相关法律条文是?会不会并非劳部发【 1995】 309号35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作为企业肯定想既能少付补偿又不违法。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指怎么操作呢?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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