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首先,个人的英文姓名与中文姓名不具备唯一对应性(两个不同的个人可能是相同的英文姓名);其次,汉语是我国官方语言,一般情况下建议使用汉语语言。因此,无特殊的约定情况下,以中文为主。当然,用英文签名并非就一定无效,个人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该英文名称是其本人签的,仍然应当有效。你所述的办法也可行,但在设计上必须严谨,务必做到一人对应一个英文名称,且个人承诺使用英文签名与其中文签名具体同等效力,视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双方发生争议的,举证上,单位的难度比较大。综上,如非必要,建议尽量使用中文签名比较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