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员工患绝症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我司一名员工入职上班半年时间后,就查出患乳腺癌,之后就一直未上班,公司的保险也一直在交,包括其个人部分,其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707元。现公司依法其无法从事原职工作,通过调岗也无法工作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她的医疗按6个月还是24个月算?问题二: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是按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还是按其平均工资计算?问题三:公司需给其的医疗补助金是否是按6个月的双倍工资来计算?
 
客服回复: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2、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3、医疗期补助金按本人的工资,即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一致的。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