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老师您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小王2008年1月1日入职企业,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1.1-2010.12.31”,第二份合同期限“2010.1.1-2012.12.31”,第三份合同期限“2012.1.1-2014.12.31”,现在该员工提出,要求企业支付2012.1.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差额。企业一般情况下,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都是与员工协商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员工也未提出过异议,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该如何应对?这笔钱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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