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除名与惩戒解雇
1、公司《就业规则》中有一条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矿工3个工作日,给予除名。”《企业奖惩条例》废除后,现对员工矿工使用除名这一说法有异议吗?要怎样表述? 2、《就业规则》中还有一条规定,违反****(各种违规情况)进行劝告退职或惩戒解雇,这一说法还适用吗?
 
客服回复: 建议统一使用“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称述的不规法不一定导致其他问题,但从严禁的角度出发,建议还是尽量使用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表述。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