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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试用期员工按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客服回复: 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以“不胜任工作的”必须经调岗或者培训后,再次证明不胜任工作,才能解除,且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还必须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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