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是应聘在公司任职出纳职务,合同期是1年,到2015年3月1日约满。因2014年公司生意不景,公司为节省用人成本,就炒掉人事行政主管,然后就将其工作要我兼任。当期时只是口头交代这个调岗的决定,接着就让原人事行政主管跟我交接。我当初也没有任何要求公司方面提出(例书面草拟一份协议讲明兼到什么时候,具体做些什么工作)就在3月末跟原人事行政主管交接好工作,并在交接单上签上我的名字。
经过差不多3个月的时间,我认为人事行政工作不适合本人,就向公司方面提出调回原工作岗位出纳岗,但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理由就是现在没人,我原本的出纳岗位工作量少,而且在最初我也没有提出义意的情况下接手的,也就是等同于认可了这个安排,所以不做也要做,直到合同期满。如果是我自己认为做不来,不想做就提出辞职,公司方面是不会给任何的赔偿。
现提出问题如下:
1、公司这样没有正式行文协商协议的情况下调岗是否合法?
2、员工本人在认为不适合的情况下要求调回原岗位是否合法?
3、如果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又不愿意安排我回原岗位任职,我辞职是否就不能获取任何的赔偿?
4、我继续在新工作岗位任职人事行政工作,而劳动合同中只注明我是出纳岗位的,在人事行政工作出现错误,造成公司损失,我是否不需负任何责任?
5、我可以向可以提出调岗就要求调薪的要求吗?公司不同意我又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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