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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加付赔偿金问题
老师好!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规定,单位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具体加付多少的比例有没相关的标准,支持该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客服回复: 1、本条规定就是法律依据。不清楚你所说的法律依据是指什么。 2、“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在法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例如5天年休假工资折算为人民币2000元,加付赔偿金数额就是2000元。请仔细阅读并理解法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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