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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问题
我单位职工周其熙在广州市区铁路工区上班,自己家住河源市紫金县,平时住工区员工宿舍,每周六、日回家休息。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从河源市乘坐中巴车返回广州市区铁路工区备班(星期一8时上班),当天下午15时15分途经省道S242河紫线临江镇路段发生一起四车(1辆中巴车、1辆小面包车、2辆农用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周其熙本人当场死亡。 我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工伤死亡待遇,省社保局调查情况后认为:周其熙从河源返回广州的中巴车受到伤害,属于合理的上班路线;周其熙应当是7月28日8时上班,7月27日15时不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 我单位认为:周其熙从河源到广州上班,只能在7月27日下午乘车才能赶到工作地点,7月27日晚上没有公共汽车开往广州,因此应当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 请教钟老师:此事该如何认定?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客服回复: 根据贵司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应该是:周其熙7月28日是工作日,其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属于合理时间,那么其在7月27日15时从河源赶往广州是否属于合理时间的问题。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结合你所说的情况,周其熙从河源赶回广州行程需要好几个小时的车程,周其熙不可能在8月28日早上回广州,亦不现实。省社保局机械化套用法条,简单将“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完全割裂,是不合理的。应当从整个案情全面判断,周其熙7月27日下午赶车的目的是为了回到广州上班,且从两地的营运车辆安排上判断,7月27日下午15时是属于合理范围内,应该认定为工伤。 建议贵司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提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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