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职工周其熙在广州市区铁路工区上班,自己家住河源市紫金县,平时住工区员工宿舍,每周六、日回家休息。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从河源市乘坐中巴车返回广州市区铁路工区备班(星期一8时上班),当天下午15时15分途经省道S242河紫线临江镇路段发生一起四车(1辆中巴车、1辆小面包车、2辆农用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周其熙本人当场死亡。
我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工伤死亡待遇,省社保局调查情况后认为:周其熙从河源返回广州的中巴车受到伤害,属于合理的上班路线;周其熙应当是7月28日8时上班,7月27日15时不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
我单位认为:周其熙从河源到广州上班,只能在7月27日下午乘车才能赶到工作地点,7月27日晚上没有公共汽车开往广州,因此应当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
请教钟老师:此事该如何认定?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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