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企业的规章制度需在内容和程序上合法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在内容上,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程序上,贵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贵司应注意保留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经过上述程序确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同样需要保留相应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关于规章制度是否必须经工会讨论通过的问题,部分地方法院对此并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一程序,只要企业规定制度内容不违法,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单位用工管理及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当然如贵司如有条件的,建议按工会法相关规定成立工会。另外,规章制度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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