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据你所述,贵司与该员工在离职的通知期届满之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之后,该员工仍在贵司上班,提供劳动的,则贵司与该员工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贵司因此需承担支付工资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贵司认为该员工的工作交接不清,需提供相关的证据,如事前双方确认的工作交接的内容,双方确认完成了哪些交接工作;如劳动者因未按约定办理交接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应举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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