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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据你所述,贵司在续签时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如变更后工作地点造成劳动者工作生活重大影响的(如距离太远,夸地级市等),实际上构成了降低了原合同条件,员工可不同意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贵司所陈述的情况,员工的工作地点需要根据所承接的工程地点确定,故贵司应当尽量在合理范围内明确员工可能涉及到的工作地点,但直接在劳动合同中写工作地为**省内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或加重劳动者义务而被认定无效。建议贵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省内具体的2-3个城市比较适宜,即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清楚知道自己将来可以准确预测到的工作地点,如其签字确认的,即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调整其工作地点的,属于执行原合同,劳动者应予以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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