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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的劳动关系的新旧法即《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工作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即有条件地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它的需要支付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基本一致。关于合并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则要视解除原因或条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其他情形则不受12年的限制;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才受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其它情形不限,同时,还新规定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数额支付,即在基数上设定了封项。因此,按照上面所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封项,年限的封项只有是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其它情形的年限不封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封项,年限的封项只有在月工资超过职工月工资3倍时才封项,其它情形不封项。而这样合并计算的方法,各个地方也有自己的规定,如广东省的: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或之后,基数封项(超过3倍的按3倍计算),年限的封项,无论是否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的,不得超过12年,年限的不封项,平均工资超过3倍,非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的,不受最多超过12年的限制。但如果咨询者是广东省以外地区的,则应依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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