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涉及到2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更问题,1、原主管小张的问题,其本人要求与小刘岗位对调,即岗位由主管变更为主管以下岗位,如小张同意,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约定清楚变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以免将来产生纠纷。2、试用期员工小刘问题,基于小刘的变现优秀,原主管小张提议升职为主管,此乃小张的提议(小张本人对自己并没有信心,否则不会提出职位互换的提议,故对于小张的判断,持保留意见)。因此,贵司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关于小张的实际涉及到两方面:第一是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第二是升迁为主管后是否胜任主管的问题。关于试用期,建议贵司仍然按原约定执行,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符合转正条件的,转正后,可以升迁小刘为主管,但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升迁后有3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如小刘不胜任主管岗位的,即恢复原职位。只有这样操作,单位风险才减到最低。不建议试用期内直接升迁为主管,会导致试用期内考核条件混乱,举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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