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因工出差往返途中在交通工具上的时间是否属于加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其中有人认为:劳动者出差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指令,且乘搭交通工具是出差必须发生的,因此承担交通工具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加班时间。另外一个观点即认为,劳动者出差旅途在交通工具上,实际上并无提供具体的劳动,劳动者是可以休息的,因此严格来说,并没有产生工作绩效,故不应当计算为加班。劳律通专家认同后一种观点,即劳动者出差旅途时间并无提供劳动,不应当认定为加班。但为弥补劳动者被占用的时间,当日可按出勤处理,按1倍工作时间计算。由于此类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建议贵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关的规定,基于占用劳动者额外时间而给予一定的差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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