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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基数
我们公司不是用广东省的标准合同范本,我们的合同条款仅有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条款(没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这一栏),我司并按1310元/月填写(我司为佛山企业),但是我们的工资结构中(工资条也显示)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栏(也是按1310),请问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有风险吗? 如果我们在合同只约定工资总数(如3000),同样没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我们的工资也有拆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10),然后也是按1310计算加班费,这样做有风险吗?
客服回复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准。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基数。
官方网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
广东医保网
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医保管理网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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