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约不成,赔偿问题
律师同志:提教以下这样一个问题。 本人的劳动合同到2014年的10月31日结束,公司方面提出要跟我续约一年,但劳动岗位是由原来出纳变成出纳、人事、行政三方面都要做,薪资还是按回原来出纳岗的支付月薪。作为员工我不满意这个安排,要求公司加薪,公司不答应,这样就变成是我个人提出不续约,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提出不续约离开,公司方面还需支付赔偿金吗?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原劳动合同条件”,不能简单看薪酬的数额,需要结合工作量、岗位等综合判断,根据你的陈述,单位增加工作量而薪酬不增加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条件”,你完全可以拒绝。当然,你需要举证证明单位续订的条件是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方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这个10月8日贵所律师的回复,想再深一步了解,何为“举证证明单位续订的条件是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的详细给我解答下吗?是如何个取证法呢?具体都有些什么可以平时工作中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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