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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钟律师: 您好,我是中山市三乡镇一家公司的人事助理阿霞,现在如下法律方面的事宜需咨询贵局,具体如下: 问题1:假设公司有员工得了癌症,关于癌症病人的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是不是只要是在公司工作,员工凭医生证明就可以无限期休病假呢?针对这类似的情况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问题2:员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按规定进行补偿后,员工又想进公司上班,公司也同意,员工合同期满离职重新入职的时间间隔法律有没有规定呢?需间隔吗? 问题3:员工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公司不与其续约,否则一定得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问题4:员工在下班时间兼职或做生意等行为发生事故,举例下班途中开摩托车或三轮车载客发生事故,公司需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规避公司的风险? 问题5:某员工与公司签3年劳动合同,已履行1年合同,余下2年还未履行。现公司要求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其未到期2年也需要计算经济偿金吗?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计算呢? 问题6:某员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履行1年合同,现公司要求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其未到期也需要计算经济偿金吗?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计算呢? 盼复,谢谢!
 
客服回复: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癌症属于难以治愈的绝症,医疗期最长24个月。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据你所述,贵司已与该员工终止了上一个劳动合同关系,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工龄重新计算,至于前一次终止劳动合同后与下一次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时间间隔,法律无具体规定。当然,从避免产生争议的角度考虑,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连续不间断地用工,间隔期间1个月以上比较适宜。 3、员工达到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情形的,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经劳动者提出的,贵司则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根据法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员工下班后从事兼职或做生意行为,已经不属于下班的行为,也不属于下班途中的状态,因此期间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操作中,关键在于如何对员工的行为查证属实。 5、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该劳动者余下的2年期限不用计算在内。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中途无合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需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以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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