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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问题
员工与公司签订单独三个月试用期,上班2个月后,老板说公司没走向正轨、经营不善和业务困难,单方面通知部分员工先无条件离职(结算工资且没任何补偿),以后公司有职位需要再通知这些员工回来上班。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员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客服回复
: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禁止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无效,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该公司应当就“经营不善和业务困难”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使该公司“经营不善和业务困难”理由成立,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补偿是不合法的。建议你尽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官方网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
广东医保网
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医保管理网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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