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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否则构成非法解除。根据该员工的工龄,其医疗期应为3个月,但鉴于其患病为癌症,应属于重病或绝症之列,可以延长医疗期,具体要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据此,如果单位要解除该员工合同的,可能承担以下的费用:1、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每月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按员工工作年限计算,为2个月工资);3、医疗补助费,按6+6=12个月工资计算。4、1个月工资待通知金;5、报销劳动者患病的部分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及重点疾病保险范围的费用)。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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