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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钟老师:我司有一位做12年的员工,於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在该员工提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原因是原职务津贴由原来入厂时850元送减少到现在280元,合同上约定工资为“按深圳市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双方已签名,请问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津贴差额是否成立,或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客服回复: 答: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即终止,双方签订新合同之后,即按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者提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才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者提出无效的理由是原职务津贴由850减为280,,即使存在减少劳动报酬的情形,但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是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减少劳动报酬应当具备合法性,即贵司应当对减少职务津贴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被认定为克扣劳动报酬,需要支付差额及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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