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如果工人的工资是1550元,工资核算的办法是:应发工资=1550/21.75*实际出勤天数+其他,这样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小月,应出勤天数不足21.75天,例如是20天,那么工人的工资=1550/21.75*20=1425.29元,这样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大月,应出勤天数大于21.75,例如是2014年7月,23天,那么工人的工资 =1550/21.75*23=1639.08元,但实际上工人只是上了五天8小时,没有加班。
本人的疑问是:以上计算方法合理合法吗?如不,正确的核算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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