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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核算的计算方法
请问律师:如果工人的工资是1550元,工资核算的办法是:应发工资=1550/21.75*实际出勤天数+其他,这样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小月,应出勤天数不足21.75天,例如是20天,那么工人的工资=1550/21.75*20=1425.29元,这样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大月,应出勤天数大于21.75,例如是2014年7月,23天,那么工人的工资 =1550/21.75*23=1639.08元,但实际上工人只是上了五天8小时,没有加班。 本人的疑问是:以上计算方法合理合法吗?如不,正确的核算方法是怎样的?
 
客服回复: 21.75是法定计薪日,是包括全年的法定节日(11天),因此在大小月份会出现不平衡的情况,但全年是平衡的。如需要解决此问题,建议以月工资为基数,除以当月实际工作日,得出当月的日工资标准,再乘回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这样得出的月工资数额的误差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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